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唐端秀与周光洪离婚纠纷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端秀,女,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715矿退休职工,住715矿43栋2单元一楼。

  委托代理人樊贤良,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光洪,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715矿退休职工,住715矿43栋2单元一楼。

  案由:

  上诉人唐端秀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唐端秀、周光洪于197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7年5月18日登记,1978年7月1日婚生女孩周湘,1991年2月3日婚生男孩周洲。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经双方所在单位领导做工作,夫妻关系仍未好转。2007年5月,唐端秀曾向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做工作,周光洪向唐端秀写出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打骂唐端秀,后唐端秀撤诉。撤诉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明显改善,并于2008年农历正月开始分居。后周光洪诉至法院要求与唐端秀离婚。

  另查明,有:位于715矿43栋2单元一楼住房一套、杂屋二间、熊猫21英寸彩电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热水器一台、电磁炉一台、木沙发一套。共同存款有33 000元。

  本案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唐端秀自愿与被上诉人周光洪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715矿43栋2单元一楼住房一套(面积约110平方米),双方自愿给儿子周洲所有。周洲随母唐端秀生活,被上诉人周光洪于2009年4月30日前腾出该房屋。杂屋两间归被上诉人周光洪所有,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电磁炉一台、木沙发一套归上诉人唐端秀所有;熊猫21英寸彩电一台、热水器一台归被上诉人周光洪所有;共同存款33 000元,上诉人唐端秀、被上诉人周光洪各分得16 500元;

  三、共同债务欠715矿财务科16 000元由被上诉人周光洪负责偿还10 000元,上诉人唐端秀负责偿还6000元;

  四、由被上诉人周光洪给付上诉人唐端秀经济帮助7500元;

  五、以上由被上诉人周光洪给付上诉人唐端秀现款24 000元,限2009年2月14日前付清;

  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上诉人周光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唐端秀负担;

  七、上述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应当事人申请制作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