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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100元转让公司九成股份行为否有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张先生:2008年11月,我和妻子登记。婚后双方相处并不愉快,去年1月份,妻子出资18万元和大学同学开了一家公司,妻子占有该公司90%股份。2个月前,妻子将所有股份作价100元转让给同学,签有《股权转让协议》。现在,我们在闹,请问妻子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你妻子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妻子出资18万元设立公司,并占公司九成股份,该出资应是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她所持有的90%股权应为你们两人共同享有。她作为该公司股东,虽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转让,但其转让行为必须是善意的,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她在未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出资18万元所享有的股份,且未经股权共有人你的同意,她们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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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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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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