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未退休如何分割养老保险金
一起离婚财产诉讼折射出法律漏洞?
核心导读
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下简称“两金”)属于,然而,日前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财产诉讼中,却因为实际上无法对双方各自的“两金”进行分割而判归各自所有。
记者采访后发现,现行婚姻相关法律虽然将“两金”规定为,但涉及“两金”的相关行政法规,却并未将婚姻关系结束作为提取“两金”的法定理由,这也意味着,离婚双方均未退休的情况下,对“两金”无法实际进行分割。是法律规定出现漏洞,还是司法操作层面上的立法滞后?记者对此进行了关注。
“两金”应当平均分割
2002年,34岁的卓然(化名)与小两岁的耿丽(化名)登记。婚后两人育有一女。然而,可爱的女儿并没有长久地拴住他们的感情,两人于2006年9月5日签下后分道扬镳,如今女儿随着母亲一起生活。
离婚后的耿丽在上网时发现,我国有法律规定“两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而他们在离婚时并没有对此进行协商处理。于是,在咨询律师后,她以一纸诉状将前夫卓然告上了法庭,认为在时卓然隐瞒了自己的“两金”,要求依法分割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金”。经律师调查,卓然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金额为17856元,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为47463元。
就在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卓然于2007年5月21日提出反诉,也要求分割耿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9117元、养老保险金7253元。卓然的代理律师谭瑛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要分割被告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那原告的也应该分割。
案件经过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双方一致请求分割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主张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可在双方确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的金额基础上酌情分割。但却作出双方“两金”归各自所有的判决。
对此,耿丽认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确认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判决时,却又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判归各自所有,于是,她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取“两金”成操作难题?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其实法院这样判决也是一种无奈,虽然法律规定了“两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我国关于“两金”提取的相关行政法规中,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理由,而养老保险金还要面临数额不确定的问题。
“事实上,我认为养老保险金是没有办法分割的。因为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根据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卓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费,在退休后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其实是无法确定的。”被告代理律师谭瑛说,“他能否活到退休年龄?退休后能再活多长?这些都不能确定,而这些因素均会影响日后养老保险金领取的数额。”
对此,耿丽的代理人乔嗣勇律师表示认同,但他认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至于如何分割,应该是法律操作层面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