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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恶意逃债而离婚 双方财产约定无效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问:今年年初,我先后向李某夫妇经营的小卖部提供了13万元的文具等货物,但李某夫妇只给了我5万元货款。现在李某与妻子协议,约定房屋家产等全部财产归妻子,债务由李某承担。请问我的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债务也应以清偿。李某夫妇存续期间欠下了共同债务,离婚时协议中约定由李某个人偿还,显然是一种恶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他们对财产的约定无效,你可以向二人主张债务。
 
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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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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