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规范,所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规范,所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