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案例>

夫妻财产关系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 法定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则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1)一方的;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共同生活、举办传统仪式,都不是二者的划分标准。
  
  (二) 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的内容,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的要件:合法、自愿、真实;其次,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位置。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的约束力;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