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是适用法定制为主,约定夫妻财产制为辅的国家,80%以上的中国家庭对于财产都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大多数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但由于家庭地位的不同或者其他原因,夫妻对财产的支配往往并不平等,由此引发的婚内侵权也日益严重。
[关键词]婚内侵权 虚构债务 婚内侵权制度
引言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如果没有在婚前或婚后就一方或双方的收入归属问题进行约定,那么一方或双方婚后财产收入的属性按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按法定处理,就是共同共有。
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但随之而来的,夫妻婚内财产侵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见,究其原因,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广泛应用不无关系。目前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并不多,而协议一般在外籍人士、者、或双方财产悬殊的男女双方较为多见;而婚内财产约定一般多见于出现夫妻感情问题情况之下。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在产生争议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采用法定财产原则处理案件争议较为多见。名义上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双方有均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着家庭大多数的物质财产资源,这就便于有优势地位的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可能浑然不知。等另一方知晓时,往往为时晚矣,想追回这些财产并非易事。原因有二,第一我国尚没有建立婚内赔偿制度,第二时过境迁再搜集证据方面也给夫妻另一方造成了不小的障碍。本文想从婚内财产侵权的概念、形式和救济制度建立等方面予以探讨。
一、婚内财产侵权的概念
何谓婚内财产侵权?笔者认为,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并且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子女教育的需要,擅自对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做出处分,或者人为使另一方对财产丧失使用支配权的一种民事侵权的行为。
从上述概念,我们看到婚内财产侵权有以下四个特征:
1.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只是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诉讼期间和未生效期间。其余包括婚前、婚后发生的侵权行为、男女期间发生侵权行为均不属于婚内侵权。
2.侵权主体的特殊性: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第三方与配偶一方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属于婚内侵权行为。但第三方对配偶一方的侵害不属于婚内侵权主体。
3.侵权目的的特殊性:夫妻双方都有权基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内财产的侵权行为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以不合理的理由,不合法的手段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剥夺了配偶另一方对被处理财产的权益和知情权。
4.括夫妻一方占有使用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使得另一方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控制。
二、婚内财产侵权的形式
婚内财产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只要不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处置财产的权利,即构成婚内财产侵权。生活中常见的形式有几下几种:
1.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