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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何时行使呢?因为法律和社会道德,对于发生婚外恋一方均有制裁,本着趋利避害之原则,当事人大多会掩饰否认。现实中许多无过错者因为感情的疏远或本人的疏忽以及对方的巧妙掩饰,离婚之前并不知道对方有第三者的情况,很多人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离异原因真相的。甚至有一些当事者直至离婚,也不知道对方移情别恋的事实。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见,如果当事人已经知道对方有过错,应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那么,离婚时因为不知情,以后就不能提起损害赔偿了吗?从立法本意上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如果在离婚时当事人并不知情,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笔者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样才能保证无过错方权益的真正实现。
    另外,本案涉及了举证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以证据为核心,整个诉讼过程围绕证据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的问题,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有其它情形:如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某些案件中,由于特殊事件或特定的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会发生变化,有可能转化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本案中,男孩出生的事实与男孩的身份关系对查清事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吴苇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男孩与秦卫宏之间进行亲子鉴定,但秦卫宏拒绝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规定,秦卫宏应该配合做亲子鉴定,来证明与男孩究竟有没有血缘关系,而其拒绝前往,应该推定吴苇的主张成立,秦卫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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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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