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折腾了几回,陈玫遂要求讨回儿子,但李诤和其妻子均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了激烈冲突。2005年6月13日,陈玫为要回儿子的事,专程赶到南京。李诤约她在一家茶室见面,两人未坐定,陈玫就开始要求要回儿子,并提出愿意退回10万元。李诤称:如果要领回儿子,除退回10万元外,还必须把以前寄给儿子的生活费也全部要退回来。虽然陈玫生活都无着落,但她还是答应了李诤的条件。可谁知李诤回去后,他妻子就给陈玫打电话,“你就是退回50万元,我们也不愿意把孩子还给你。”在经过多次的冲突后,陈玫终于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遂决定在南京聘请律师打这场索子官司。
律师认为协议无效
那么这个抚养协议书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问题呢?南京天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佩宝律师向记者介绍到,这个协议书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效力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李诤在没有通过协商的前提下,单方限制陈玫探视的时间、次数,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对于探视的方式,李诤不但不应该进行限制,反而还要依法进行协助。至于协议书的违约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前面约定的内容属于无效,那么存在于协议内容基础之上的违约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这个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