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的生育权能不能行使
2009年6月,毕业于某大学的华美被分配到某市中学任教。在一次舞会上,张局长被华美的优美舞姿和魔鬼般的身材深深地吸引了。之后,张局长便找借口与华美交往,张局长的权势,出手的大方,也深深地吸引了华美。在短短交往中,华美便成了张局长的“俘虏”,扮演了很不光彩的“第三者”。华美与张局长的频繁幽会,使得华美先后做了四次人工流产。随着年龄的增长,华美想生个孩子的愿望愈来愈强烈,而张局长又想长期“霸占”,不让华美与他人结婚,而自己又不愿离婚,使华美陷入深深地痛苦之中。2003年6月,华美再次怀孕,她决定将孩子生下。5个月过去了,华美的身孕被发现,校长便对华美进行批评教育,而华美不但不接受批评,反而向校长辩称: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生育孩子是自己的权利,学校无权干涉。校长告知华美:要工作,必须将孩子打掉;要孩子,必须将工作辞去,否则开除公职。双方形成纠纷,华美为行使生育权而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学校发给准生证。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华美虽享有生育权,但不符合行使生育权的条件。法院判决驳回华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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