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婚前同居房子归谁?
一对夫妻在打离婚官司时,女方称他们曾在婚前同居;而男方则否认这段经历,原因就是双方认为“婚前是否同居”影响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是在1997年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原告叶某称,她与王某于1996年底因任职于同一公司而相识,并进一步建立了恋爱关系。半年后,她与王某同居在本市浦电路某弄的房屋内,该房屋由王某的父亲所有。2002年,她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她仍居住在浦电路房屋内,王某则每星期回来一两天。2004年11月,她在王某的驱赶之下,无奈搬离浦电路房屋,搬至婚后他们共同购置的本市东方路房屋,分居至今。她认为,她与王某已反目成仇,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断无可能,为结束业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她要求与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则表示同意离婚,但辩称婚前双方并未同居,只是他将父亲的浦电路的房屋借给叶某居住,婚后亦未共同生活,他也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是否共有、应否分割,上海离婚律师觉得主要是根据双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出资、有无贡献加以判断。因此,无论原、被告是否构成婚前同居关系,实际上仅凭这层关系,是无法改变原、被告各自婚前财产的个人归属。此外,原告还主张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已经构成事实婚姻,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只能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原、被告是在1997年同居,故不构成事实婚姻。法院据此认定,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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