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陈先生和张女士1995年10月结婚,1997年3月,陈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陈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陈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然是陈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陈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遂前来咨询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应属于保单的投保人陈先生,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前夫陈先生有权获得3100元的补偿;至于张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应属于张女士个人财产,陈先生无权主张。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张女士的前夫陈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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