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生育协议引发离婚官司
因婚后多年尚未生男育女,一对夫妻竟相互订立“婚外生育协议”,妻子同意丈夫与别的女人同居以至生下儿女。妻子可万万没有料到,这份私下“协议”却“换”来了一份盖着法院大印的离婚判决书。这是广东省河源中院于8月30日终审这宗案子的。
据了解,广东省紫金县义容镇的阿涛(男)与季萍(女)是一对均刚满29岁的年轻夫妻。1997年8月间,阿涛与秀萍在深圳打工时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2000年9月19日,他俩回到紫金县义容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不久季萍发现宫外孕,因手术不佳,影响了生育,夫妻至今尚无生育子女。为稳定夫妻感情,让男方香火不灭,季萍与阿涛私下订立了一份“婚外生育协议”,秀萍同意阿涛把曾经相识的女子阿莲作为婚外生育的人选。协议订立后,阿涛便与秀萍分居生活。期间,秀萍发现自己的丈夫经常给阿莲写情信、打谈情电话以表达其内心的感情,并日趋来往密切。秀萍对此无法接受,并对丈夫阿涛产生报复念头,经常为此吵打,秀萍还曾用剪刀扎伤过阿涛,并前往深圳龙岗布吉镇阿涛做工单位宿搬走电视机,并将阿涛的衣物从四楼窗口丢落。另据了解,2002年3月19日,秀莲还到阿涛工作的酒店公开散发其所拟的“婚外生育协议”,造成不良影响。阿涛认为秀萍有意将家事外扬,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于今年3月底将妻子秀萍造上了紫金县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与秀萍的婚姻关系。而秀萍则辩称不愿离婚,尚若离婚,要求阿涛赔偿10万元损失。
紫金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的,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双方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和生育儿女问题引起吵打.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特别是双方签订的允许原告婚外生育的协议,违反社会道德和伤害夫妻感情,是十分错误的。原告与阿莲的交往超过正常的范围,对夫妻感情是有害的,被告要用不恰当的方法去解决家庭问题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0万元,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婚姻法判决准予原告阿涛与被告透萍离婚。
一审宣判后,被告秀萍不服上诉,河源中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正确,依法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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