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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关系实务(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3 军婚时,非军人方要求离婚的,一般需征得配偶(现役军人)同意;但是军人方有重大过错(上述A—C)的除外。

  4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出;法院认为有必要(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事由,已对他方造成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分娩系通奸而致)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认定

  1、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实际取得或者确定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未明确为一方的;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的部分财产【夫妻存续年限×费用总额/(70岁—

  入伍实际年龄)】;

  9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证在一方名下);

  10 婚前个人债务,但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需举证);

  11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属于共同债务(两个除外:对方能证明与债权人约

  定为个人债务/能证明债权人已知道夫妻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12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索权及于离婚后双方财产分割完,一方承担之后可向对方

  追偿;

  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对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个人财产

  1 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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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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