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军婚时,非军人方要求离婚的,一般需征得配偶(现役军人)同意;但是军人方有重大过错(上述A—C)的除外。
4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出;法院认为有必要(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事由,已对他方造成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分娩系通奸而致)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认定
1、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实际取得或者确定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未明确为一方的;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的部分财产【夫妻存续年限×费用总额/(70岁—
入伍实际年龄)】;
9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证在一方名下);
10 婚前个人债务,但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需举证);
11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属于共同债务(两个除外:对方能证明与债权人约
定为个人债务/能证明债权人已知道夫妻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12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索权及于离婚后双方财产分割完,一方承担之后可向对方
追偿;
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对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个人财产
1 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