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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关系实务(3)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 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的;

  7 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注意】婚前父母赠房或为房出资,该房该出资属于赠个人,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则

  正相反。

  婚前个人财产,除非有相反约定,否则始终为个人所有。

  【提示】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均可用书面形式约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分割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分割原则——先协商,协商不成时,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

  2 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3 若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对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原则同1。

  4 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若协商不成或无法参照市价的,可按数量比例分配。

  5 有产权的房屋分割:双方都主张所有权的,允许竞价;

  一方主张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评估,取得方给对方相应补偿;

  均不主张的,依申请拍卖。

  6 无产权的房屋分割:不宜判决归属,可判决使用权,待完全取得所有权时有争议的可起诉。

  7 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方发现的,可申请再次分割,时效为2年,自发现日起算。

  8 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应有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将被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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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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