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证书和报表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婚姻登记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证书和报表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婚姻登记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