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解决本市公民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关于解决本市公民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现就加强本市公民事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着眼于解决本市一些事实收养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遵照国家关于收养工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实事求是,依法办理。
三、组织领导
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司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一名部门领导分工负责,指定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抓好落实,集中人力和时间把好事办好。
四、工作安排
此次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2006年6月1日-6月30)
由各区民政、计生部门负责。主要工作内容是向事实收养当事人宣传《》和办理事实的有关要求和具体程序;深入细致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本辖区公民事实收养情况;做好为被办理寻亲公告及收养登记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7月1日-9月31日)
1、1999年4月1日前已形成事实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收养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持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2、1999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收养人原已生育子女,又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的,由收养人持村(居)委会出具的事实收养情况证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到各区民政局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儿童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后,再提出收养申请。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送交厦门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原收养人愿意抚养且具备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市儿童福利院提出义务助养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2006年1月1日起,本市公民捡拾弃婴的,应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出具捡拾证明;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一律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本市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一律到民政部门申请和办理收养登记,不再按事实收养办理。
5、收养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能力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且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的,由收养人户籍所在区民政局、派出所、镇(街道)计生办共同负责动员其将弃婴、儿童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0月1日-10月31日)
对事实收养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漏办的给予补办,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五、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程序
1、收养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和被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区民政局领取《事实收养申请表》(一式四份)。
2、收养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和《事实收养申请表》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办理附有本人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年收入、抚养教育能力等内容的证明,并经所在镇(街道)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