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养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和《事实收养申请表》到所在街道(镇)计生办申请出具《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4、收养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和《事实收养申请表》到捡拾地派出所申请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5、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出具未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的证明。
6、收养人持户口本、身份证、《事实收养申请表》、《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和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到所在区民政局办理《事实收养证明》。
7、收养人持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到市儿童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双方签订收书(一式三份);由市儿童福利院统一办理弃婴、儿童公告,其所需费用由收养当事人交纳。
8、收养人及被收养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六、工作要求
1、加强协调配合。解决事实收养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事实收养的工作任务。
2、加大宣传力度。各区民政局、计生办要抓住此次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契机,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国家有关收养、计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正确对待收养问题,同时应将有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时告知事实收养当事人。
3、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问题情况复杂,登记手续烦琐,又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审查、依法办理;对收养当事人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给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反规定办理有关收养登记手续的,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事实收养证明》
2、《事实收养申请表》
3、《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事实收养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5《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