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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的范围

时间:02月0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未按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我国有很多不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什么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唯独就缺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如果不认定为事实婚姻,就不能按处理,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处理,结果是大不一样的: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来分割财产;而同居就不享有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这对于事实婚姻中的弱者一方损失太大了。而且他们的子女还是,虽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事实上的歧视。

        扩大了对事实婚姻的承认范围,很宽松,非常符合中国国情。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体现了对弱者的关怀,表现出对老百姓私生活的尊重,体现了立法的“宽容、理解、理性”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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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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