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1]民他字第63号
发布日期:1993-4-2
执行日期:1993-4-2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非亲生子女后可否向女方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