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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通知-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婚函[1992]121号

发布日期:1992-4-23

执行日期:1992-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使全国登记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公民办理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令第6号)中第十五条的要求,现就各地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中国公民或外国人收养登记的机关都要刻制使用统一的收养登记专用章。

  二、收养登记专用章的直径是4CM,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两边的中线上下分别刊登记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和收养登记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

  三、《收养证》、《证》和《》等收养文书,必须加盖发证机关收养登记专用章才能有效。

  收养登记专用章式样(略)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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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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