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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法律法规(2)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十八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分别到指定的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九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一条 (撤销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

  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五条 (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内公民同华侨之间,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正本。

  第二十七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婚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九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一条 (审查出证程序)

  原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天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由市民政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接受复核;逾期仍不接受复核的,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执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三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民政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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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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