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1993-3-9
执行日期:1993-3-9
失效日期:2003-9-1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人“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的规定,改为“年满三十五周岁。”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单位: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1993-3-9
执行日期:1993-3-9
失效日期:2003-9-1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人“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的规定,改为“年满三十五周岁。”天津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