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10-13
执行日期:1994-10-13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
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的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10-13
执行日期:1994-10-13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
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的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