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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法律法规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4]6号

发布日期:1994-4-4

执行日期:1994-4-4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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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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