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是在原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在判决或裁定的种类上增加了“探望子女”,在协助执行的责任主体中增加了“个人”。
本条所规定的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是指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包括已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和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的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对民事实体问题的处理。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就应当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必须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行为。拒不执行一般是指采用欺骗等恶劣手段不执行判决或裁定,或经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后仍然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或裁定,绝大多数当事人是能够自觉执行的,但仍有少数人有意藐视法律,采取欺骗等方法,转移资金,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将执行物隐藏起来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对这些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以及有关个人和单位协助执行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具体规定。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在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瞒在银行的存款,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冻结是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准提取或转移。划拨是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根据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把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转到申请人或者法院的帐户上。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向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冻结、划拨存款的理由、数额、时间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是有关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接到通知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拒绝。民事诉讼法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执行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其协助义务外,还可以予以罚款,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