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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四十八条(2)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其他财产又不宜变卖,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这种措施主要针对被执行人是公民个人的情形。劳动收入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来源,不同于存款,关系到其自身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切身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品。采取此措施,必须得到被执行人工作或劳动所在单位的协助。因此,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办理,并将扣留、提取的被执行人的收入转交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这种强制措施主要是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采取。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民法院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果被查封财产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扣押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另外场所,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被扣押的财产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也可以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保证被执行人不能提取或者转移、处分其存款。拍卖、变卖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出卖,往往在查封、扣押的基础上进行。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或者变卖。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经查封、扣押,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变卖是将财产交有关商业部门代卖,或者交信托部门收购。拍卖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叫卖,以最高价卖出的一种买卖形式。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是对当事人财产的直接处分,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因此,采取这些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应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同时,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以保证其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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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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