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二款是对实施第一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的规定。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就是因为这些行为干扰或者破坏诉讼秩序,使诉讼不能顺利进行。为维持诉讼秩序,制止妨害诉讼的行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应当对妨害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以及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罚款的金额,对个人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又称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采取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由人民法院出具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行为人对罚款和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关于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条主要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或者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