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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四十五条 对的,对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法对及其处罚作了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对于重婚罪具体规定了两种行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重婚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到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刑法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是能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等等。 刑法还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被害人由于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直接导致死亡,或者因不堪忍受而自杀。关于虐待罪,有一点要注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如这里所说的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犯罪,法律规定只能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不告,则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对这些特定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或者对行为人的处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而且这些犯罪行为也有妥善处理的条件,特别是有的矛盾经过说服、调解,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会达成妥协、谅解,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同时刑法还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受强制”是指受到暴力的压制,如被捆绑、拘禁等等。“威吓”是指被害人受到恐吓、威胁以至于不敢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在实践中,因被害人受到强制或者威吓而不敢自己去告诉时,其邻居或亲朋好友也可以代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也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大,这时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由人民检察院代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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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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