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九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结婚离婚涉及到千家万户、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因为我们国家的房产政策有一系列的历史沿革,有公租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等。对于公租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之前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已经作了规定。对于商品房,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能不能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问题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准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以规范和明确。
除了房产问题以外,引发争议的还有“小三”“孩子”等问题,有人认为这不是结婚法,更像是离婚法;也有人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结婚的成本降低,不利于家庭稳定;还有人认为,这是在鼓励男人离婚和养“小三”;有市民建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考虑财产公平分割的同时,还应注重对不同人群的人文关怀。
当然,这只是征求意见稿,能够得到社会的反馈正是它的目的,也相信未来正式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能够更加完善地将群众指出的意见适当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