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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已被修正]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州各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包办、买卖、转房婚姻。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其他形式非法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对实施本规定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置理。

  第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允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七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八条 结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非婚生育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必须负担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一条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茂汶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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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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