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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必须办理国家法定手续,禁止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

第四条 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

第五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

第六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和职工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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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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