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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领取。

第三条 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宗教不得干涉。

第四条 应按照婚姻法第四章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办理和领取。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或者在离婚后强迫对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均无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州内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反本变通规定者,分别情况,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七条 本变通规定自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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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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