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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请求权的条件:根据法第46条规定,请求权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


  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⑶实施,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⑸另一方无过错,即没有上述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⑹当事人必须前起诉离婚才能依法捉出损害赔偿请求;


  ⑺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我国现状,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立法意义。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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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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