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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损害赔偿方面
 
 问 题
 
 1、无过错方请求举证、索赔难。比如《》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何种情况下才构成“与他人同居”法律则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很难操作。由于举证难,无过错方的请求也很难得到支持。
 
 2、离婚损害赔偿没有统一的标准,操作难。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因无依据有的高、有的低。各地法院因无具体的标准依据,判赔的数额差距亦很大,影响了法制的统一。
 
 3、当事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常只主张精神损害而忽视主张物质损害。
 
 4、有些法院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理解有误,常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相提并论。
 
 5、《婚姻法》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使得一些婚内损害赔偿的案件在审理中缺乏依据、不便审理。
 
 6、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收费没有统一。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时,还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是按离婚案件还是按财产案件收费,目前仍未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做法也不一样。
 
 对 策
 
 1、制定明确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的项目应该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基本标准和原则是:①物质损害以实际损失和支出为依据。有关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进行计算赔偿。②精神损害赔偿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衡量,并由各高级法院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出赔偿的上限或下限。③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情节、损害后果、认识态度、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心理表现和请求者的原谅程度等确定具体的数额。
 
 2、科学界定婚外同居和的标准,提高可操作性。
 
 3、加强对案件审判的业务指导,赋予法官一定的释明权,确保执法的统一性。
 
 4、完善婚内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保护弱者的权益。提起婚内损害赔偿,应以夫妻间有个人财产或约定财产为前提。没有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婚内损害赔偿就失去了意义。为此,婚内损害赔偿的要件是:①具有婚内(财产、人身)侵权行为和事实;②过错方有个人的财产可以承担责任;③一方有被损害的事实和结果;④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5、尽快制定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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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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