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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婚生子诉请离婚 妻子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回放:

  住佛山的李铭和林洁(皆为化名)于1994年。李铭长期在外打工,两人因此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铭于2002年6月首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但此时林洁有孕在身,只好撤回起诉。2005年1月,李铭再次到法院提出离婚诉求,但法院仍不予支持。

  李铭早已在外面和别的女子,2005年8月30日,李铭被法院以罪判处有期徒刑。今年4月,李铭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由林洁并对双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林洁同意离婚但要求李铭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

  禅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至于精神损失费,由于李铭曾因犯罪被判刑,给林洁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了伤害,并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支持林洁的诉求,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的规定,一方有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方面还可以优先照顾无过错方。

  本案中,李铭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一方。婚姻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以离婚为基础,有些无过错的当事人,虽然希望法律惩罚有过错一方,但考虑家庭稳定因素又不愿离婚,这样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赔偿的数额一般依据过错的程度和过错方的承受能力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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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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