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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补偿费”的性质认定及处理(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诸如如男方(女方)在外有第三者,离婚时将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做为给予对方的"青春补偿费"等类似约定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上协议中约定的"青春补偿费"性质,笔者认为确定为一方向另一方所承诺的损害赔偿金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根据《》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由此可见,以上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这个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协议。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之间达成了类似男方(女方)在外有第三者,离婚时将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做为给予对方 "青春补偿费" 的协议,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放弃财产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确认该约定合法有效,给予保护。
 
 三、不正当男女关系中,"青春补偿费"协议的效力和处理
 
 不正当男女关系中,"青春补偿费"协议通常符合赠与合同的表面特征,即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然而,这些“赠与合同”的最终实现要受其附款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些“赠与合同”都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件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二是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下面笔者对这二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效力谈谈自己的看法。
 
 1、以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补偿费"协议的效力。
 
 这种以进行不正当性行为作为对价的“协议”,由于内容违法而欠缺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多企图以“赠与协议”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协议”逃避法律限制。当事人于合法婚姻关系之外,谋求建立或维持不正当性关系属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当无疑问。因此,以其为内容的条件也当然构成不法条件。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违反公序良俗,致整个法律行为本身亦违反公序良俗者,则整个法律行为应归无效。也就是说,条件不法而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根据该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否则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能对一切行为都做出预见从而做出相应规定,故需设立该原则,以弥补法律具体规定之不足,使弱者在特殊情形下的利益仍能受到法律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因而能较好地处理现代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维护公共秩序、协调利益冲突和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遇有损害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需要法律调整,而法律又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该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综上,以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补偿费"协议当属无效合同,权利人以该协议请求"青春补偿费"当然得不到支持。那么,已经支付的一方有无权利请求返还呢?目前司法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不应支持受损方的返还请求权。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造成以上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当事人违反公序良俗。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其目的非在于为伦理秩序服务,使道德性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其目的乃在不使违反法律本身价值体系或违反伦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王泽鉴:《民法总则》,第286页)。也就是传统民法上所谓“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理论。参考国外的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17条规定:给付人违背法律上的禁止或违背善良风俗的,不得请求返还。《日本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因不法之原因而实行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此项立法的理由,正如德国学者拉伦兹所指出的,在于法律认为当事人从事不法行为,即为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以外,无予以保护的必要。虽然我国目前立法上尚无此种明确规定,但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而不能肯定受损方享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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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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