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虽然较为简单和笼统,但表达了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即基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或人身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以保护社会主体正当的、应得的利益为己任。虽然,由法律以“权利”的形式明确作出规定的只有财产权、商标权、生命权、健康权等等,而有些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难度,无法以权利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但是,只要这种人身或财产利益是正当的、应得的,就应予以保护,如果行为人故意地违反善良风俗,对当事人这些利益进行侵害时,也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即一方应当给付另一方“青春补偿费”。
综上,对以“青春补偿费”为诉讼请求的案件,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认定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适用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的理论,在法律没有明确依据,但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依据自由裁量权来公平合理的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