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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法律性质(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笔者认为不管对婚姻关系的性质如何众说纷纭,都不能否认合法婚姻关系的缔结不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配偶的身份,而且基于配偶身份产生了受道德和法律双重约束的权利义务。现代意义上的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5)

  虽然我国宪法不承认婚姻关系为契约,立法也未承认配偶权,但是男女因合法缔结婚姻关系而对婚姻共同体享有一系列权利从而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配偶一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就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由于在配偶间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很强,就必然会侵害对方配偶的权利。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配偶权

  对配偶权的定义是多样的,有认为配偶权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妻对夫的身份权。(6)有认为配偶权是配偶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帮助的权利。(7)有认为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8)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认为配偶权是由夫权发展而来,是基于夫妻这样一种已婚男女的对称性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客体是夫妻间的配偶身份利益,虽然较为抽象,但是配偶身份利益却客观存在,这种身份利益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因此不是财产权,而是基于特定身份在特定人之间产生的身份权。

  配偶权的性质学界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9)少数观点认为是一种相对权。”(10)笔者认为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是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区分标准的。(11)绝对权是只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对于特定人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12)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而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人。配偶权从结构上讲更接近相对权,其派生的权利如夫妻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抚养请求权等只能请求对方配偶为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必须借助对方配偶的特定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因此才有少数人据此主张配偶权是相对权。(13)但是配偶权如果为相对权,由于一个人结婚与否本身就具有隐蔽性,在一些西方国家甚至被认为是个人的隐私权,而制度的公示性远不如物权公示制度具有的社会典型公开性,不能因登记而推定他人当然知道配偶权存在,而配偶权又是一种关系个人利益至巨的权利,为了加强对配偶权的保护,法律视配偶权为绝对权,不会因其具有请求性而否认其为绝对权的性质。

  配偶权的特征如下:配偶权是一种夫妻之间互享的身份权,具有相互性;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内容。对内具有请求性、隐秘性;对外具有排他性、开放性。

  当然目前依我国现行的法律,配偶权只是一种存在于道德习俗中的应然权利,尚不是实然的法定的权利,但并不等于配偶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虽然有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行为产生前,当事人之间必须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是相对权,而侵权行为产生前一般当事人之间不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只存在不特定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权性质,在特殊情况下,作为相对权的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2、行为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违约行为违反作为的约定义务:侵权行为违反不作为的法定义务。

  3、构成要件上:侵权损害赔偿一般是受害人举证,只有特殊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损害赔偿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对方损害,就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同时是否造成损害事实不影响责任的承担。

  4、赔偿范围不同:对侵权责任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而违约责任一般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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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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