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精神活动的损害。在法律理论上,精神损害既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各部分所造成的生理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受害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不安、愤怒、焦虑、悲伤、绝望等不良心态;精神利益的损害主要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比如法律规定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贞操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人身利益从而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过错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配偶一方有法定的过错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过错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使用离婚损害赔偿。
4、请求人无过失
“无过失方”是既没有从事《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也没有从事《婚姻法》第49条所谓的其他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婚姻法》第49条所谓的其他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如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务等行为;除重婚、婚外同居以外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破坏军婚等行为;违反《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虐待、遗弃行为除外;如果配偶双方均有上述一种或数种过错行为,不应理解为双方均有损害赔偿请求权。①
三、损害的认定及其赔偿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填补损害;第二,精神抚慰;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来说,既有物质损害赔偿,又有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是以受害人在实际上所遭受的损害为前提的。这种损害不仅有直接的和间接的财产损害,而且更主要的是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在一般情况下是有行的损害,其认定并不困难。一般而言,对于离婚赔偿中的财产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
对于精神损害怎样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与受理”。②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弥补了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不足。而且就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自然人(受害方)在提起时,完全可以依据本规定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赔偿其数额应如何确定呢?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一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赔偿,对受害芳而言是一种精神抚慰,对过错方而言是一种法律制裁。其次,也应考虑以下因素: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应较重,过错程度属于一般的,则其应承担的赔偿金数额可以适当少些。2、过错方对受害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过错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譬如,同样是与他人非法同居,配偶一方在与他人非法同居期间染上严重性传播疾病,并将该疾病传播给另一方配偶的,这就可以视为侵权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4、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