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我们认为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却有困难,可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经权利人请求,法院可责令义务方提供抵押物或签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以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另一方。我国新《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而不采取过错相抵原则。
如果是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也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呢?我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因离婚受到损害,只能作为确定赔偿的多少时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仅限于离婚的过错配偶还是包括插足的第三人,新《婚姻法》未作规定,争议较大。有的学者认为第三者插足属道德范畴,法律不应过度干预,要求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第三者应作为共同侵权人负带责任。我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不能包括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不宜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和民事责任规定进来”。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来调整。只有在第三者插足情节严重,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也有不同形式,如重婚、姘居、通奸等。对于以这些不同形式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应当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予以区别处理。第三者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与有配偶者姘居、通奸的第三者,一般可通过道德谴责、党政纪处分以及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但如第三者实施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宜兼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受害的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具体说,就是基于过错配偶实施了法定程序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对其所受的物质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创伤,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在法律适用中举证责任的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就此规定而言,若进入司法程序,无过错方即负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指控对方有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从实践中看,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无过错方以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申请赔偿的问题上,其举证将会更困难。这是由于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并非都采取公开的形式,更多的时候是采用秘密手段,无过错方既不知晓也很难发现,无法取得证据。即使在离婚诉讼中其通过跟踪、拍照、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但往往因其证据的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庭认定和采纳。在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仅受到了伤害,而且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