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举证责任问题的探讨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能否实现,依赖于无过错方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过错方存在特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负有证明对方有错过的举证责任。然而在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往往是较为困难和复杂的。多数情况下,过错方 在实施这些过错行为时采用的都是一些比较隐蔽的手段,很难取证。无过错方通常只能以跟踪、偷拍等方式获取线索,但往往又会因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原因难以被认定和采纳。就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来说吧,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形当事人只能自己调查证据。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很少会采取公开的方式,更多的时候是采用秘密手段,无过错方有时候根本就不知道,或者知道也会很难发现,于是只能通过跟踪、偷拍、捉奸等方法查找线索来取得证据,但最后很可能因为取得证据的合法性的原因而不被法庭认定和采纳。多数学者认为,应降低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是由无过错方提供线索,人民法院主动取证。还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规定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等应有义务向法定机关出具共同居住事实的证明。【5】我非常赞同这种观点,现实生活中无过错方常处于弱势地位,其自身的能力或经济条件都不如对方,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来指证对方。适当的降低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比较充分地发挥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作用,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
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 以确保实现损害赔偿制度所要达到的对权利的补救和对过错行为的制裁的功能。因此,主要应当以一方过错程序以及具体情节,过错给他方所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和后果, 包括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兼而考虑当事人的年健康状况、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等。 根据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因此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过错方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受害人现实财产利益的实际减少,而不应包括期待利益的丧失。
一、 损害赔偿金确定因素。对离婚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金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
( 1 )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
( 2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对自己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