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委托鉴定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五.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婚姻法》中只确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但对赔偿标准没有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具体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这给离婚案件的审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有些学者主张,立法应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统一规定一个“下限”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效的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笔者认为,鉴于过错配偶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导致离婚造成损害的手段、情节及后果不同,而且我国各地的水平也参差不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负担能力亦各有差异,我国的立法不宜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规定统一的“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离婚损害赔偿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官以自由心证之原则来量定。“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规定法定情形,以确保实现损害赔偿制度所要达到的对权利的补救和对过错行为制裁的功能”。④
笔者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认为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结婚时间。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笔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