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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若干实务问题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的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适应了我国现实情况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在离婚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这一规定的适用也变得越来越多。现就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实务上的探讨,以兹对具体操作有所裨益。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性质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进行的赔偿,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这种离婚本身进行安抚的慰抚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又称为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不仅能从经济上填补损害,还能慰抚受害方之痛苦,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是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行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实施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因此,如果实施的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等行为,或虽实施了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尚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违法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但对于婚姻损害后果的衡量,是不能通过有形的、外在的、程度大小的客观标准来计算的,因此只要过错行为能对婚姻关系产生破坏的,就应认定过错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换言之,配偶一方有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等可能导致离婚的行为时,就可以说过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只需确认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的,则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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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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