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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三、 如何界定家庭暴力的问题

  怎样界定家庭暴力?现行的《婚姻法》未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其明确作了规定,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应具备以下特征:1、从主体上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如夫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对于虽发生于家庭中但当事人之间不具备亲属的诸如邻里打架、犯罪分子进入他人住宅盗窃、抢劫等强暴行为,则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2、从家庭暴力所侵害的客体上看,其所侵犯的客体是被侵害亲属一方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3、从家庭暴力的性质上看,家庭暴力是一种强暴行为,实施手段具有多样性,如殴打、捆绑、残害,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强迫对方从事性行为;暴力将对方逐出家门;暴力强迫对方就范等。4、从家庭暴力的后果上看,其给被侵害亲属一方造成了一定人身伤害后果。从严把握这一特征,对于区分家庭暴力和一般的家庭矛盾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夫妻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的争吵、打闹等轻微的家庭矛盾和纠纷,若无严重后果的,则不宜认定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亲属之间矛盾激化的表现,因而在家庭暴力的惩治问题上,不应为惩治而惩治,而应结合惩治的效果,即考虑能否起到教育施暴者,以及促进家庭和睦的作用。因此,应当考虑矛盾激化的程度,行为人所采取行为的激烈程度,受害人人身、精神所受损害的程度等方面因素、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法律上所界定的家庭暴力的行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对于轻微的没有发生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当事人双方和解,受害人表示宽恕的家庭暴力,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四、 如何界定过错的问题

  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和过错概念的使用与民法上一般过错的认定不同,民法上的过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但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而现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单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同时还意味着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确定的夫妻双方的义务。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这种过错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因此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时,只需证明行为人有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就足以认定违法行为人存在过错。同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的,如果本人有过错,就丧失了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这里的无过错与上述的过错是相对应的,即所谓无过错应理解为不具备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至于其他行为,则不在过错之列。如夫妻一方在日常夫妻关系中不善于操劳家务,不属于有过错。如果对过错做出扩大的解释和理解,《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损害赔偿均无法实现,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生活中都不可能不存在一定的过错,只是这种过错既非必然导致离婚,亦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对双方均有过错,比如双方分别与他人同居,自然也都丧失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一方过错是导致另一方过错的原因,其中一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的,法院亦不予支持,例如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导致妻子在离婚前与他人同居,后者(妻子)提起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要有过错,而配偶的另一方主观上无过错。此处所称的“过错”应是直接对离婚事实发生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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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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