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
一般而言,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应当遵循填补损失的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害为限,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财产损害赔偿的这一原则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在审判实践中这一原则较易于掌握。但是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更大。我们认为,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对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等确定。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低,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的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恶劣,持续时间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的家庭暴力。4、其他因素。如过错方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夫妻双方适用于子女受教育或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夫妻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上述,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有必要根据其不同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制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和标准,以达到其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的精神抚慰之目的。
六、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采用了列举的立法技术,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只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其他情形,如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导致离婚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基于对方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理由起诉离婚时,也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果该诉请被驳回。但是当事人想不通,法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也成为难题。笔者认为,诸如赌博、吸毒等恶劣行为,不仅把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消耗掉,给无过错方带来物质损失,而且经配偶反复劝告、教导而仍为之,无过错方经常因为过错方的这些行为产生消极的感受,精神上受到伤害,如无过错方诉请离婚,在分割财产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安慰,但无过错方因此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应支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同样不适用于解除非法。因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同居期间即使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几种情形,另一方向法院诉请“离婚”,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而对于因此而提出的损害赔偿问题,因《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一类案件不应适用“损害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