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原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又未作规定,过错一方与他人同居、通奸、姘居甚至重婚,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无过错一方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抚慰和补偿。
上述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与麻烦。许多离婚案件虽然解决了婚姻关系本身的终止问题,但由此留下的一系列余音(如无过错一方的财产损失与感情创伤等)却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消除。因此,司法实践呼唤完善婚姻立法,通过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给无辜的受害人一个配套的救助措施,还他们一个公平与人道。所以,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回应了婚姻“司法”实践的呼唤。
同时,原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又未作规定,过错一方与他人同居、通奸、姘居甚至重婚,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无过错一方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抚慰和补偿。
上述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与麻烦。许多离婚案件虽然解决了婚姻关系本身的终止问题,但由此留下的一系列余音(如无过错一方的财产损失与感情创伤等)却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消除。因此,司法实践呼唤完善婚姻立法,通过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给无辜的受害人一个配套的救助措施,还他们一个公平与人道。所以,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回应了婚姻“司法”实践的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