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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也就是说,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此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方

  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还应包括“第三人”或者仅指“第三人”,当然,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状况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把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圈定的过大,就不利于我们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响自己权利的行使。

  (三)离婚损害赔偿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对于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参照以下标准: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当然,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经告知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以后其也丧失了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权利。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③如果其在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1]

  二、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 证据问题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赔偿。就此规定而言,若进入司法程序,无过错方即负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指控对方有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从实践中看,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无过错方以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赔偿问题上,其举证将会更困难。这是由于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基本上都是秘密的,无过错方既不知晓又很难发现,有的只能听到风言风语,很难取得有效的证据。即使通过跟踪、拍照、录音、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亲朋好友提供证言,但往往因其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庭认定和采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举证问题上我们不应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要求的过于苛刻,否则就会在客观上极大的削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作用,背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为此,我们认为,可以考虑从法律上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适当举证责任倒置。例如无过错方通过跟踪、拍照、录音、捉奸等方法取得的线索,虽然有的线索的取得是不合法的,但根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应以这些线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在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下,要求过错方对其否定主张负举证责任,要求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指向的“第三人”到庭对无过错方提供捉奸、照片、录音等证据到庭进行质证,以明是非。无过错方提供的一些线索,由于当事人很难取到有效证据,当当事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进行调查取证,不要只强调当事人调查取证。无过错方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过错方应负举证责任,如:对无正当理由长期夜不归宿、大额经济开支、长时间外出不归等。证据中的书证、物证、加害者的承认、知情人的证言等,均可作为无过错方举证的依据,以解决其举证难的问题。另外,因为实施“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发展到离婚请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决不是偶然发生的。同时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节。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节。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费的判决。”随着新《婚姻法》的宣传贯彻不断深入,将会有更多的无过错方主动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请救助,所以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等都会有所知情,所以,可以把一些救助措施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中来,立法部门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参照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过错方实施“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请求,知情的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等应给予证明。在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听取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等意见,多掌握一些情况,更有利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对于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过错方主张的伤害现实,以及医疗单位的病历、治疗记录等都是一个有力的证据,我们应予以认真对待,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和无过错方的伤害事实有直接关系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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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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