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忠诚协议”法院判决赔偿30万
1999年,上海的曾明与同是离异的贾雨虹相识,后登记结婚。经协商,两人于2000年6月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若一方在婚后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做出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贾雨虹就感到丈夫有外遇。2001年8月,贾跟踪曾到常州,发现曾与一女子一同进入住处后,直至次日凌晨未见离开。
2002年5月,曾明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认为曾明“存在违约行为”,判令其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曾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不久即撤诉。最终,曾明赔偿贾雨虹25万元,当场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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