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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否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被告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协议。甘某婚前欠有债务,离婚时没有处理;财产分割时,全部财产归李某所有。现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负连带责任。在审理中我们向办理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请其撤销中的有关财产分割内容,但民政部门至今没有撤销。请问:我院能否径行判决,否定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财产内容,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甘某婚前所欠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不能因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从中清偿,离婚时就此债务未约定,就应由甘某以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负连带责任应不予支持。甘某与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诸如能证明甘某为逃避债务而故意将其个人财产都给李某,协议假离婚,或者能够证明甘某所欠债务是为用于婚后生活等情况,应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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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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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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